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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定卫办〔2009〕33号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杜绝因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而引发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浙卫办农〔2009〕5号)要求,决定对全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全区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是有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督查内容

  (一)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乡村医生使用的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要求;

  (二)药品购销和药品流转程序是否规范;

  (三)用药安全和药品处方规范情况;

  (四)药品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依法、规范执业情况等。

  三、督查要求

  (一)督查采取自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发文之日起到8月23日内,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组织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一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等的学习,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机构内部用药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改正。

  2.8月24—8月27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分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集中检查,检查情况于8月28日上午前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同时报区卫生局医政科。(联系人:翁琤璐,电话:2041935,虚拟网:667833,电子邮箱:dhwsjyzkw@126.com)

  3.省卫生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至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等法律法规。区卫生局将把此次检查情况与乡村医生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等工作结合,作为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发现超范围、不规范用药等情况的单位要坚决严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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