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基层服务多年的乡村医生也有了养老保障,记者昨天从市财政部门获悉,我市将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这对留住和吸引更多的卫生人才扎根基层、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广大农民的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全市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达7000余名。我市规定,凡注册取得职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纳8%,财政给予12%的补助。需要注意的是,截至2007年12月31日,5年内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含离岗),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经县(区)卫生部门确认,可在他们达到上述年龄时,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执业年限×(4―8元),执业年限超过35年的按照35年计算。
此外,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乡村医生,月养老金标准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由县(区)、乡(镇)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