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证书,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指乡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从事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指定的特殊任务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完成处理情况。
(二)学习培训情况。主要指参加乡村医生例会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
(三)业务水平考核。主要考核实践技能和理论水平。
(四)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通过对村民发放问卷调查和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其综合评价。
三、考核要求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定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质量。
2.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完成考核及结果登记,并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逐级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
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今年进行第一次考核,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今后每两年组织一次,并作为其执业资质存续、解除和上岗的依据。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