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参照周边地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日前我市正式出台《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障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按照乡村医生年龄对其养老保障问题分别作出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含离岗)的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工龄数×6元,工龄超过35年的按照35年计算(工龄计算是指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前从事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照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执行。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在职乡村医生,一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该《实施意见》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我市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水平,对维护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供给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