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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考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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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补助,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现就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考核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资格管理与确认

  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卫生室(所)从业的乡村医生(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村民广泛认可;

  3.身体健康,具备为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4.遵循公开、择优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补助的待遇。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按一村一所、一所一人核定,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对空白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聘用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0元。

  二、考核补助办法

  坚持先考核后发放、谁服务谁受益,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业务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县(市、区)卫生局参照《乡村医生卫生等服务考核主要指标》(见附件),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考核发放办法,并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

  三、监督管理

  (一)各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公共卫生等服务补助考核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县(市、区)卫生局对受补助乡村医生实行合同式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和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按照考核指标对乡村医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享受补助的对象和标准,保证资金发放合理、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确保乡村医生公共卫生等服务补助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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