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药目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具处方时,参照本《用药目录》执行。
二、《用药目录》中药品名称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与此目录内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物属《用药目录》范围。
三、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慎用氨基糖苷药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儿童慎用喹诺酮类药物;严格控制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除急救必须外,乡村医生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用药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乡村医生学习《用药目录》,切实加大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用药安全。对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要依法查处。
五、《用药目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制定《用药目录》。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