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下同)已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
第三条 乡村医生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注重临床实际能力的培养,内容突出实用性、增强针对性。
第四条 乡村医生培训项目从2009年开始,至2012年结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共两个周期。
第五条 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形式、统一考核标准。
第六条 乡村医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常用卫生政策与法规、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和处理、合理用药知识、临床基本技能、急诊急救知识与技术、传染病管理与防治、妇女儿童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等。
第七条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理论培训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点,采用视频教学方式为主,辅以教师辅导、病例讨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原则上每2周集中学习1次,每次3个学时,每年集中学习60个学时;实践技能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县乡医疗机构承担,每年15个学时。
第八条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在岗规范化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记录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管理。登记统一使用《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证书》。
第九条 每周期培训结束后,全省组织统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考成绩合格者,授予集中培训学分20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山东省乡村医生集中培训学分证书》,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全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的实施;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承担培训任务的乡镇卫生院(教学点)负责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应根据培训计划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省财政安排乡村医生培训专项补助经费。根据每年全省培训统考结果,省财政按标准对各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46号文件规定,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具体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乡村医生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委托各市财政、卫生部门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对培训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各市卫生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