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和盐城市《关于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意见》(盐劳社险[2009]7号)文件精神,组织财政、社保、卫生等部门,经过多次会办,于2009年12月28日形成专题会办纪要,在苏北地区率先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该县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对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在职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由个人承担,12%由县财政补助和卫生部门统筹。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村卫生室工作,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及此前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