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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南国早报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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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医生以前被称为“赤脚医生”,他们担负着农村的部分公共卫生任务,长久以来却只有每月几十元的补助。3月6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广西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乡村医生的待遇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

  据了解,为了照顾农民,政府把村级卫生室的收费标准定得很低,再加上政府补助不足,乡村医生的待遇一直得不到提高,到了晚年更是没有生活保障。因此,近年来乡村医生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农村的公共卫生工作也受到影响。

  《暂行办法》规定,每个行政村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配备1~2名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超过4000人的,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的名额。而且每个行政村应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水平核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乡村医生补助所需的经费以县为单位,按辖区服务人口不高于年人均2.5元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也同时出台,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三大功能,根据其服务人口、业务收入情况、业务量等因素来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的人员编制总数原则上控制在服务人口的1.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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