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稳定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临时)》、《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未享受当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障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保。
本通知中的乡村医生是指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从业人员。
(一)截止2009年1月1日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截止2009年1月1日时曾在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依法执业满15年及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乡村医生。
二、参保种类与程序
(一)参保种类。根据乡村医生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种类。
1、劳动年龄段内的乡村医生可依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规定执行。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保程序。要求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乡村医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执业资质证明、在岗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所在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资金渠道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乡村医生除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各级财政所承担的比例。
四、关于离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问题
对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时间不满15年,现已离岗,未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其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年限,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一)申报程序。乡村医生凭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效证书、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证件,到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从业补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从业补助资格审核,并经当地公示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
(二)补助标准。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按累计执业年限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经费渠道。乡村医生从业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09年5月27日起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