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满足本市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卫生部《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培训规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乡村医生五年岗位规范化培训,加强基本技能训练和能力建设,使乡村医生增强依法行医意识,提高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基本的中、西医适宜技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培训对象
2004年6月取得卫生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
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乡村医生岗位要求,培训内容主要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临床技能、全科医学知识、中西医适宜技术、合理用药等方面,具体内容见《2006-2010年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大纲》(附件)。郊区县卫生局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培训内容。年度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四、培训考试与登记
培训考试成绩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一)平时成绩—培训中出勤与学习情况 30%
(二)业绩考核—平时工作能力和态度 20%
(三)笔试成绩 50%
平时成绩由承担乡村医生培训任务的机构负责考核,郊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备案;业绩考核由郊区县卫生局负责;笔试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各郊区县卫生局组织完成,每年一次。五年培训考试成绩均合格者,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各郊区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每年培训考试成绩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并将其作为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从业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与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乡村医生的岗位培训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师资培训及考试考核,对全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中医管理局负责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中医药师资培训。
郊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市卫生局培训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教育培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区县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培训管理;保证培训经费等。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为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六、经费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的规定,市卫生局负责培训教材建设、师资培训、考试等经费,并对有偏远山区的郊区县培训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郊区县卫生局负责实施乡村医生培训及管理等相关费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