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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补助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全完善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巩固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打造“健康东营”。

  (二)补助原则。

  1.分级筹资,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2.明确职责,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择优聘用制度,明确在岗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奖惩,根据在岗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3.加强监管,配套联动。强化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将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配套协调发展。

  二、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乡村医生可申请补助:

  1.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

  2.承担全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村卫生室中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不含选派的公职人员,下同);

  3.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服务合同;

  4.遵守《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受到农村居民的广泛好评。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所辖村(居)在岗乡村医生补助应由县区政府落实的部分,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各级要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补助方式。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由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构成。基础补助是指对乡村医生补助中的保底部分,占补助的60%.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中专以上卫生专业学历的,基础补助提高至70%.绩效补助是指根据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绩效考核给予补助的部分。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为每位乡村医生建立银行卡(折),实行一人一卡(折)。基础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发放一次。绩效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报的绩效考核结果,按不同补助金额分别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绩效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数额,及时发放补助并填写《东营市享受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花名册》,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申请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四、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列入补助范围的乡村医生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以下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地方病、传染病的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及治疗工作;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妇幼卫生等信息报告工作;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学校卫生工作;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及服务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实行聘用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需要和标准,核定乡村医生聘用数量。原则上按所辖农村服务人口每500-1000人聘用1名乡村医生标准补助,对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乡村可适当放宽。乡村医生的聘用,要以医学专业为主,身体健康,能履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责。经过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民主评议、群众评价等必要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聘用人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服务合同。乡村医生的管理实行机构管理证和增人(减员)计划卡制度(具体式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机构管理证是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核定享受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人员和资金的依据,卫生部门要严格管理使用。新聘用乡村医生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持机构管理证和聘用服务合同、拟聘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变更,并核发“增人计划卡”。乡村医生聘用期满考核优秀者,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续聘服务合同,并到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持机构管理证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终止聘用证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核变更,并核发“减员计划卡”。2010年3月31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全市首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的聘用、审核和登记工作。

  (三)严格工作考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状况、村卫生室管理状况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奖优罚劣。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享受补助的资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公共卫生专家组成的绩效考核复核组,负责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格的审核和绩效考核结果的复核工作。资格审核结果及绩效考核结果复核情况,要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张榜公示至少7天,同时在县区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县区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复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绩效考核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制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村医生工作任务、业务培训的绩效考核和检查指导,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补助审核等工作,严格有关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室有关税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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