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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和市卫生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要求,每2年组织一次全县乡村医生考核。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三、考核机构

  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2、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3、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地方病的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及治疗;

  5、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6、孕产期保健;

  7、儿童保健;

  8、妇幼卫生等信息的报告;

  9、常见伤、病的诊治;

  10、政策宣传;

  11、健康教育;

  12、业务培训;

  13、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地乡镇卫生院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和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1、个人述职;

  2、查阅资料;

  3、走访调查;

  4、业务水平测试;

  5、召开座谈会;

  6、职业道德评议。

  (二)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交考核委员会(小组),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2、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3、考核委员会(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4、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0天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5、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6、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结束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卫生局报告。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所有暂缓考核人员名单及缓考原因须统一报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暂缓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应统一考核时间,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成员的资格。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70分以上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考核结果由县卫生局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考核记录”栏。考核不合格的在《乡村医生考核表》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三)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四)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

  2、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在考核年度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5、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8、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七、监督管理

  (一)县卫生局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公布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二)县卫生局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将《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备案汇总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县卫生局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方案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改正。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对考核工作进行督查。

  八、工作安排

  (一)考核准备与动员;

  (二)个人述职;

  (三)考核小组考评;

  (四)考核小组评鉴;

  (五)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公布考核结果与复议;

  (七)总结归档。

  九、2009年第一周期具体工作安排

  (一)考核准备与动员:7月31日前完成。

  (二)个人述职:8月15日前完成。乡村医生按照考核要求,结合考核周期内个人德、能、勤、绩的实际状况,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填写《乡村医生考核表》,进行自我评议。

  (三)考核小组考评:9月15日前完成。考核小组应认真开展业务水平测定和职业道德评定,深入各村认真听取村干部和村民对乡村医生的评议意见,搞好满意度调查。

  (四)考核小组评鉴:9月30日前完成。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个人总结、职业道德评定、业务考评结果等,在充分讨论后,提出评鉴意见,确定被考核乡村医生的初步考核等次,报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五)考核委员会审核:10月15日前完成。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对考核小组评鉴意见逐一认真审核。根据被考核村医考核周期内德、能、勤、绩四方面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次。对拒绝履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及拒绝服从卫生行政管理的乡村医生,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将确定考核等次意见填入《乡村医生考核表》相关栏目中。

  (六)公布考核结果与复议:10月31日前完成。考核委员会在完成审核后,及时向考核小组反馈考核结果,并向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及时向被考核的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应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镇(园区)范围内予以公布。对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七)总结归档:11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乡村医生考核汇总表、复核意见等材料报考核委员会。同时,将乡村医生考核表整理后存入乡村医生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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