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开始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此次考核时间为6月15日——7月31日。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注册执业地点(所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因户籍关系变更,在户口所在地的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可在现户口所在地参加考核。随子女进城居住不超过两年的,可回原籍参加考核,但必须回原籍执业。乡村医生未在注册执业地点执业者,经村医疗机构同意,本人自愿回本村执业的可参加考核。
本次考核包括业务考评、职业道德评定等方面内容。
业务考评主要内容: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学习培训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及广大村民进行健康教育情况等。
乡村医生职业道德考核内容: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等情况。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情况。卫生部规定乡村医生必须遵循的其他情况。本次考核采取百分制,7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
考核方式:乡村医生个人述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考核小组充分听取由村民委员会、乡村组干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50人以上(随机抽取)对该乡村医生的日常工作评价及意见。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现场查看打分,并根据日常工作表现评定考核档次。
考核程序由考核委员会在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规定,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考核合格后应在本村医疗机构执业或经批准变更执业手续后方可在其他地点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不参加考核:因各种原因中止执业两年或已被除名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符合条件未注册的除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而被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拒绝参加乡村医生两年一轮技能及其他培训的;正在立案审查或被劳教、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