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保护农村村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博兴县卫生局制定出台了博兴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2009年7月1日以后,新进入村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中专毕业文凭。乡村医生必须参加“一体化”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办法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执业管理、培训考核和聘用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对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和二年一聘制。由卫生院聘任,报县卫生局备案。乡村医生必须在执业注册的村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报经县卫生局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乡村医生对超出职责范围或者限于技术条件和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乡村医生的处方用药不得超出国家、省规定基本用药目录的用药范围,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每2年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未聘任的不予聘任,已聘任的予以解聘。乡村医生要按照各种培训要求接受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对不接受培训的,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聘任的予以解聘。办法对乡村医生的处罚和奖励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