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建立和实施好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全县共计188人;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乡村医生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09年共计18.8万元。
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
成立由县卫生局魏建明同志为组长,县医院、疾控中心(卫监)、保健院、农医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卫生院院长为成员的铜鼓县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根据乡村医生工作情况,对照《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进行考核,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要在被考核人所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张榜公示7天。
三、补助发放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1、乡村医生本人填写《乡村医生省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卫生院于每年11月底前统一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
2、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并在每年12月份完成本年度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资金拨付
1、县财政局、县卫生局根据各乡镇乡村医生申请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人数,每年6年底前将省级补助资金的50%,由乡镇财政管理通过“一卡通”系统预拨至乡村医生。
2、每年12月份,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合格的,通过“一卡通”将剩余的50%省级补助拨至乡村医生,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考核不合格的扣减50%的补助资金,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四、监督管理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