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皖卫农[2007]69号)文件精神,按照2009年我县行政区划调整后建制村个数和省财政厅下拔的2009年省级村医补助经费,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工作,现将我县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方案调整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维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分级筹资,专款专用。省、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
(二)公开择优,明确职责。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津贴的乡村医生人选,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
(三)加强考核、以奖代补。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以奖代补。
(四)强化监管、落实到位。严格补助政策及措施监管,确保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落实到位。
三、补助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范围。原则上全县各建制村按1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共94名。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年以上,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村卫生服务室室长。医学 教 育网搜集整理
对目前未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行政村,可从邻近的村卫生服务室按规定选聘1名工作人员包干其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医疗服务,可以享受津贴补助。
四、补助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补助标准。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核定津贴。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50%比例分担。
五、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在农村防病治病中,不仅要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同时要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宣教,承担以下公共卫生职责:
(一)按照规定做好传染病的登记,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病人的管理;协助做好寄生虫病、地方病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二)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三)做好计划免疫工作,负责本行政村内计划免疫适龄儿童的摸底、接种预约通知,健全计划免疫基础资料,不使用、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
(四)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五)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机构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六)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七)完成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八)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镇村创建。
(九)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十)定期参加乡镇卫生院防保例会,及时总结上报材料,对于领取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十一)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申报申批
建制镇卫生院依据本文件确定的基本条件提出初步人选,并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后,填写“全椒县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享受津贴乡村医生申报审批表”,经所在村委会公示,报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每建制村仅限1人),填写“全椒县××镇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乡村医生人员汇总表”,报县卫生局备案。此项工作6月底前完成。
七、考核与管理
(一)考核单位。县卫生局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对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乡进行考核,镇卫生院负责本镇的具体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与结果。镇卫生院按照《全椒县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考核办法》(另行文下发)对乡村医生本年度工作逐项进行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等次(85分以上);良好等次(70-84分);合格等次(60-69分);不合格等次(60分以下)。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三)考核要求。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镇卫生院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乡村医生的考核,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后汇总意见上报县卫生局复核。
(四)补助对象管理。县卫生局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实行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及时取消其享受津贴补助的待遇。
八、津贴发放办法
(一)县财政局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县卫生局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资金专户,每年年终县卫生局按年度考核结果将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二)对未能完成规定职责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津贴补助。扣减的经费用于表彰出色完成规定职责的乡村医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局取消其津贴补助:
1、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3、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范围的。
九、具体要求
实行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镇卫生院要积极加强和当地政府联系沟通,成立以镇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镇卫生院要对享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人选的推荐及资格审查工作进行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者,县卫生局将追究院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