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村级卫生机构的主体,是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力量。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对于稳定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铜山县作为我省地处苏北、人口众多、乡村医生总数相对较多的县域,今年4月,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铜山县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制定了乡村医生较为适当的养老保障标准以及资金保障措施,加大了推进力度。
铜山县文件明确,凡经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在该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且经注册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统一公布的标准,缴费比例为20%,其中8%由参保个人承担,12%部分由职工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提取的公益金中支付,县、镇政府应予以补助,并确保到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原单位继续聘用的其12%部分由单位支付,不聘用者由个人全额支付),直到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不愿意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2009年12月31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五年内将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含已离岗)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县政府给予养老补助。符合这类养老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全县共计573人,人均享受生活补助约330元/月,全部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按月拨到县卫生局专户,由卫生局直接转入银行代发,确保发放到乡村医生手中。
目前,铜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为在册的1128名乡村医生全部办理了养老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按照全省平均缴存基数,该县人均应缴存养老保险金240元/月,其中个人部分为96元/月由个人交纳,单位部分144元由政府予以补助并确保到位,有效地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