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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考核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五、考核小组在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六、市卫生局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终审注册工作,各乡镇考核小组按照《枝江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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