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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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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

  为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我局依据《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农卫发〔2009〕5号)和《江西省农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方法(试行)》(赣财社〔2009〕59号),制定了《乐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乐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逐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是指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对乡村医生所从事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的考核。从2009年起,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年度12月上旬完成,要与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市卫生局、财政局委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资格审核及完成情况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卫技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具体考核人员从当地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技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市卫生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的要求履行其公共卫生职责,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第十一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提问检查,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村医生本人填写《年度乡村医生省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卫生院于每年11月底前统一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

  (二)考核小组于考核前10天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上交考核小组留存。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三)考核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根据考评情况评定考核结果,考核完成后5天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六)考核小组应于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考核委员会,并同时填写上报下一年度申请省级补助的汇总表和补助花名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经考核小组批准,予以择期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收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成员的资格。

  第四章考核结束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9-70份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按照规定发放补助,其中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扣减50%的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发放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补助资格,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5天内,向考核委员会(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天内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加强对考核小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考核小组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镇卫生院、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乐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的主要指标参照省卫生厅制定的主要指标而制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乐平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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