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8号)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乡医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医用药目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乡医用药目录》中药品名称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与此目录内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物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范围。
三、禁止对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使用耳毒性药物;18岁以下患者禁用喹诺酮类药物;严格控制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除急救必须外,乡村医生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
四、禁止乡村医生使用附件所罗列的中药饮片,其它品种中药饮片应根据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应用。
五、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输液的管理。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医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须依法查处。
六、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在《乡医用药目录》范围内适当减少乡村医生基本用药范围,并报省厅备案。
七、《乡医用药目录》自2006年5月1起执行。各地要认真做好本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乡村医生对本目录的学习,切实加大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用药安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