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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启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

  铜山县是江苏省政府确定的首批医疗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和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徐劳社险〔2009〕2号)文件精神,铜山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当作为民办实事和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责成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结合铜山实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拿出实施方案,报经县领导同意,于2010年4月26日出台了《铜山县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铜劳社【2010】26号)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和全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推动全县医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意见》具体内容是凡经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在我县行政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且经注册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统一公布的标准,缴费比例为20%,其中8%由参保个人承担,12%部分由职工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提取的公益金中支付,县、镇政府应予以补助,并确保到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原单位继续聘用的其12%部分由单位支付,不聘用者由个人全额支付),直到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如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2009年12月31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五年内将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男1954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女1959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乡村医生(含已离岗)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他们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县政府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执业1年(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或至离岗当年止)每月支付10元,以后依据省、市有关精神再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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