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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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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县卫生局:

  依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5年有效期已满,为做好我市乡村医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条件

  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2008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凭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发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关于更换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填写说明

  (一)“执业地点”填写目前执业的地点(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卫生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编码”填写原证书编码。

  (三)“发证日期”填写本次换证日期。

  (四)“培训记录”按照各区县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填写乡村医生完成培训的情况。首栏记录2009年培训后情况。

  (五)“考核记录”首栏记录2010年年度考核后结果,其余各栏按2年一度的考核结果填写。

  (六)“执业记录”栏注明“2008年考核合格,2010年12月30日前执业有效”。

  (七)“备注”栏注明原证书编号、初次领证日期并注明“5年有效期已过”。

  三、要求

  (一)各相关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做到注册范围内的乡村医生人人皆知。

  (二)严格换证条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2008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更换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200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换证工作,并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农村卫生处。

  (四)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档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可依据此通知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市卫生局将对更换《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工作进行检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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