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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解决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要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的合法从业资格问题,我厅起草了《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现状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卫生厅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对象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全省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自2004年8月启动,2004年底基本结束,全省共有26295名乡村医生进行了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年8月,我省开展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前在岗的乡村医生有33679人,开展执业注册后,有26295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有7384名乡村医生因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不能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有的村卫生室甚至出现了合法执业乡村医生的空白,对我省的农村卫生工作造成影响。

  二、制定《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在2006年11月召开的省第八次党代会上,白恩培同志代表七届省委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将“安排专项资金,2007年解决6000个行政村卫生室没有业务用房的问题,做到村村有卫生室,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列为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我省近7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乡村医生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在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设备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有人承担,保持农村卫生队伍的稳定,提高乡村医生的素质对于解决农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据调查,目前我省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仅1000余人。我省是农业省份,大量的农村卫生工作由乡村医生承担,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都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在我省短期内还无法实现。因此,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明确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三、《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制定《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的从业资格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技能考核合格,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技能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经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允许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中对乡村医生申请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的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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