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北京市出台乡村医生补助规定,根据乡村医生身份进行核定发放,即政府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和村级常见病的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800元的补助。
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职能的部分,每月补助400元;承担常见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月补助400元。
给村医的补助与他们的业务状况、收入水平是没有关系的。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区县政府各承担50%.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是为了保障基本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如果这项政策在落实中打折扣,不仅直接影响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还会影响政府政策的权威性。
目前,乡村医生待遇差距较大,但普遍较低,各区县在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政策中要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