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人社局、卫生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统一全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据介绍,该《意见》主要统一了乡村医生四个方面养老保障政策:
一是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其20%缴费比例中,由市(县)、区及镇政府补助12%,个人缴纳8%.
二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是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在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市(县)、区及乡镇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一年补助15元(工作年限超过35年的按照35年计算)。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乡村医生,其养老补助待遇可参照本条执行。
四是乡村医生被解聘或自行离岗的,自解聘或自行离岗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养老保障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