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下发《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明确了乡村医生补助原则、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六个方面,以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这是我省医改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1所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服务人口在 2000人以内(含2000)的安排乡村医生1名;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或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名额,但一个行政村最多不超过2人。对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办法》提出,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指定村卫生室执业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从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拟补助金额。
考核补助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