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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出台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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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落实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证基本药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徐州市对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徐财社〔2010〕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制定下发了《徐州市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核定办法》(徐医改发〔2010〕9号)。

  《办法》就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核定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保证乡村医生平均工资水平不降低,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二是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以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村卫生室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核算,以保证经费落实。

  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核定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做好基础调查。要求各地认真调查2007-2009年三个年度乡村医生工资水平以及村卫生室收支情况,为制定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提供依据。二是确定基础工资标准。以2007-2009年三个年度当地乡村医生平均工资作为乡村医生基础工资。如年平均增长幅度大于5%,则以2009年当地乡村医生平均工资作为乡村医生基础工资。三是确定工资增长系数。各地以2007-2009年三个年度乡村医生平均工资,计算乡村医生工资年平均增长率,作为年度乡村医生工资增长系数。四是确定工资总额。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做好下一年度年乡村医生工资总额的测算工作,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核算。五是做好个人工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个人工资标准主要根据乡村医生工龄、学历、职称、职务、执业资格情况等确定。具体计算办法是根据每个乡村医生的工龄、学历、职称、职务、执业资格等五项系数之和计算出乡村医生个人的工资系数,当地乡村医生基础工资除以平均工资系数,得出每个系数的系数工资,根据系数工资标准及每个乡村医生个人工资系数计算出每个乡村医生的工资标准。

  《办法》规定乡村医生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占60%、绩效工资占40%,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考核发放,主要体现乡村医生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各地要根据省、市下发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标准,组织村卫生室绩效考核。

  《办法》明确提出建立退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金增长机制。规定乡村医生离岗后,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未参加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徐劳社险〔2009〕2号):“每执业1年,每月支付不低于10元,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应建立退休乡村医生的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年度增资幅度参照在岗乡村医生年度工资增长系数确定,增加的养老金支出纳入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核算或从村卫生室公益事业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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