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退休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近期,新沂市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解决退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实施退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人员范围、年龄界定、补助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意见》规定补助标准按照执业年限计算月补助金额,每执业1年补助10元,以后依据省、市有关精神予以相应调整。《意见》要求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当地
卫生部门对此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要及时上报人员增减情况。《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在岗乡村医生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