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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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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湄洲岛社会事务办:

  2009年4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33号)文件提出:“将乡村医生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对扎根在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偏僻山区、海岛的乡村医生,实行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享受对象问题明确如下:

  对扎根在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偏僻山区、海岛的,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并享受政府津贴的贫困乡村医生,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00元不变,县(区、管委会)财政承担200元),请各县(区、管委会)做好以上人员的统计工作,名单须进行公示,并于10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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