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制定出台《徐州市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工资标准的核定原则、核定办法和发放要求等,为乡村联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村卫生室收支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切身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办法》明确了乡村医生工资标准核定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保证乡村医生平均工资水平不降低;二是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三是村卫生室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核算。《办法》规定,乡村医生一律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占60%,绩效工资占40%.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考核发放,主要体现乡村医生的实绩和贡献。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应重点做好五方面基础工作。一是认真调查2007—2009年三个年度乡村医生工资水平以及村卫生室收支情况。二是以2007—2009年三个年度当地乡村医生平均工资作为乡村医生基础工资。如年平均增长幅度大于5%,则以2009年当地乡村医生平均工资作为乡村医生基础工资。三是以2007—2009年三个年度乡村医生平均工资,计算乡村医生工资年平均增长率,作为年度乡村医生工资增长系数。四是在年底前及时做好下一年度年乡村医生工资总额的测算工作,并将其纳入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核算。五是做好乡村医生个人工资标准核定。
《办法》提出,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应建立退休乡村医生的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年度增资幅度参照在岗乡村医生年度工资增长系数确定,增加的养老金支出纳入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核算或从村卫生室公益事业经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