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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浦出台新政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为加快全区医改步伐,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近日由淮安市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淮安市清浦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对乡村医生参保范围、缴费基数、个人和区财政承担比例、养老保险金及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发放形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方案》明确,凡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20%,其中8%由个人缴纳,12%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该《方案》规定,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或已超过缴纳养老保险年龄的乡村医生以及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区财政给予补助,月补助标准为清浦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工龄×6元。这样放宽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使一部分年龄偏大的乡村医生有了新的选择机会,有效扩大了养老保障覆盖面,提高了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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