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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知推荐2009年度"十年百项计划"推广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09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卫生适宜技术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社团组织:

  为促进卫生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第二轮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的通知》(卫科教发〔2001〕193号)的要求,现就2009年度第二轮第九批“十年百项计划”推广项目的推荐和遴选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与申报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社团组织可作为推荐单位。

  (二)各医药卫生单位通过上述推荐单位申报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与我国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经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经济、成熟并相对先进的卫生技术,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及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三)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技术项目配套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生产并进入市场。

  (五)申报适宜技术推广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推广单位)应为应用该项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条件,能够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不得作为技术推广单位。

  (六)相关社团组织可作为协作单位与技术推广单位共同申报。技术推广单位与推荐单位不能为同一机构。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8份,并提交电子版本。

  (二)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推广的可行性分析(技术评价、经济评价、技术使用的必要性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5份。

  四、推荐要求

  (一)请各推荐单位认真组织遴选和推荐工作,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初审,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的相关材料寄送至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二)请各申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如发现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将不予受理。

  五、项目评审与公布

  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第二轮第九批“十年百项计划”推广项目,以卫生部通告形式予以公布,颁发推广项目证书并与推广单位签定推广任务书,对推广效果进行验收。

  六、联系人

  卫生部科教司卫生技术评估与推广处:王峥、解江林;电话:010-68792588、68792247.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闫力;电话:010-82802281-518;电子信箱:yanli62@sohu.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邮编:100083.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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