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二、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稳妥有序地开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卫生局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医师协会;各区县卫生局也要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区(县)卫生局分别负责其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二、市、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分别对拟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审核委托,并至少指定一所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医师的培训与再考核任务。请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指定的培训与考核机构名单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三、受市、区(县)卫生局委托成为考核机构的单位,应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和办公室,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填写《北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北京市医师协会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bjmda.com),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同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辖区考核机构的单位名录汇总,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于2010年9月30日前在北京卫生信息网公示北京市医师考核机构及指定的培训与再考核机构目录。
四、各考核机构应按照考核流程,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医师考核工作,考核时限为考核工作开始时前两年,同时完成相关材料的填报工作(可于2010年9月1日后在北京市医师协会网站上下载),并上报至同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2011年第一季度前完成考核结果的处理和信息库录入工作。医师首次考核合格日起每两年为一个定期考核周期,考核周期的第二年为考核年。
五、医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应暂停独立执业活动,根据同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的安排,在指定考核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并接受指定培训与考核机构的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继续独立执业。指定考核机构应于再次考核后一周内将该医师考核信息上报至同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同时将信息上报至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六、各区(县)卫生局、各考核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要做好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宣传贯彻、落实等各项工作;各考核机构应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朔、朱蓓、高英;
联系电话:64097256、64097257
64097259转816或806;
传真:64097258;
电子邮件: bjysxh858@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510室;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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