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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0]702号

省农牧厅,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9]7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4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农牧厅在组织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0元(含考务费20元)。

  (二)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00元(含考务费30元)。医 学教育|网搜 集整理

  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是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后重新核定的。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执业兽医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考试费收入项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4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重新审批。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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