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局:
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为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对象
乡村兽医登记对象为各区、县(市)辖区内尚未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在乡村(社区,下同)或乡镇(街道,下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兽药经营企业、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自收自支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场所从业的专职或兼职兽医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流动兽医人员等。
二、严格掌握登记条件
登记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兽医、畜牧(含动物营养、动物保健等)、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农广校)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或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能提供乡镇畜牧兽医站证明的;
4、经县级以上农业局培训合格的(培训内容为《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杭州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知识和动物诊疗、防疫等业务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三、规范登记程序
1、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或复印件:(1)乡村兽医登记表(见附件1);(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5)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2、各区、县(市)农业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由各区、县(市)农业局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乡村兽医登记证从杭州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管理处统一领取,填写规范见附件2);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区、县(市)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乡村兽医集中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填写《乡村兽医登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报杭州市畜牧兽医局(纸质表格盖章,同时将电子表格通过农民信箱发给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管理处徐晶靓,联系电话:86943172)。
2、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乡村兽医登记表
2、乡村兽医登记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3、乡村兽医登记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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