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24号)、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杭农畜[2010]13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淳农[2010]60号)要求,淳安县乡村兽医登记工作从5月底开始至7月底结束,截止目前已收到符合登记条件的共计8人,预计全县将有100多人获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这是淳安县首次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
乡村兽医登记对象为尚未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兽药经营企业、自收自支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场所从业的专职或兼职兽医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流动兽医人员等。
登记程序为:乡村兽医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乡村兽医登记表,同时提交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乡镇畜牧兽医站对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后报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对乡村兽医登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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