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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

  为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对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如下:

  一、执业经历年限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对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及军队医师离退休后拟在地方执业的,均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

  二、医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如第一周期考核时,即2003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如第一周期考核时,即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下一周期考核时的执业经历依次类推。

  三、良好行为记录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单位内部的单项先进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政府指令性任务中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应急卫生处置及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防病业务工作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

  四、医师在2007、2008年按规定通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即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现对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的,以及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的对象,均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考核机构。医师培训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原则。全市理论考核机构为市医师协会,培训与实践技能考核机构原则上为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及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市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培训考核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培训考核机构,分别负责下属单位医师注册培训考核工作。

  三、培训考核程序。

  (一)各辖区卫生局应组织医师培训考核对象根据所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为期3至6个月培训。

  (二)培训考核对象应持以下材料到辖区卫生局指定培训机构报名:

  1.《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表》一式二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贴《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表》,盖注册所在单位骑缝章)。

  (三)培训机构审核报名材料,并结合不同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时向辖区卫生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对培训对象的表现签署意见。

  (四)培训考核对象培训期满,随带培训机构已签署意见的《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表》等材料,向辖区卫生局提出理论和实践技能考核申请,由辖区卫生局汇总后将材料提交市医师协会。市医师协会向考核对象核发准考证,考核对象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考核结束后,相关材料由考核机构移送辖区卫生局。

  (五)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考核内容分理论考核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考核与实践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考核合格,参加理论考核并合格的人员方能参加实践技能考核。理论考核由市医师协会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核由辖区卫生局负责组织。

  四、考核要求。

  (一)市医师协会应按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大纲的要求负责建立理论考核题库,随机抽取题库组卷考核,考核内容应按卫生法律法规20%、基础知识25%、专业知识25%、临床基本技能30%确定,理论考核时间为2小时。驻局监察室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

  实践技能考核由辖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但不得在原培训机构进行,时间为1小时,可依据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参考确定,并根据医师的类别及执业范围选定考核内容,拟订考核标准。

  (二)重新申请注册的对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下一季度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的对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各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好相关工作。要建立医师培训考核的工作制度,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取消委托。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的对象,可参照执行。原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对三类医师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6]61号)同时废止,各地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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