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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金卫医〔2009〕4号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精神,市卫生局将于近期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市直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及社会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对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即注册时间在2007年6月1日以后的医师,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金卫医〔2007〕11号),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为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中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金华市第五医院、金华广福医院、金华市妇保院、文荣医院、金华市疾控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医院等10家医疗卫生机构及金华市医师协会。其中金华市医师协会承担除上述10家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2009年3月27日之前)

  各考核机构应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具体方案等,于3月27日前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确认后,各考核机构方可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二)考核实施阶段(2009年3月-2009年5月)

  1.2009年3月,各考核机构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市医师协会可委托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对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等情况可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市卫生局征询。

  2.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相关法律法规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市中心医院等10家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它医疗机构由市医师协会组织实施;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考核,由我局统一出题,并与各考核机构业务水平测试同时进行。以上内容中任何一项考核未通过即为考核不合格。

  3.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09年6-2009年7月)

  1.2009年6月,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填写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市卫生局,考核结果发放工作,各考核机构可根据考核结束时间适当提前。

  2.2009年7月,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考核结果录入工作。

  四、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我市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其他事项

  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金华市卫生局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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