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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医[2008]1号

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我市医师定期考核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属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省卫生厅所确定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科学合理安排本辖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前要向考核机构提供考核周期内医师的奖罚情况,并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各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具体考核程序和工作方法,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要为首次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二、考核机构及分工

  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考核机构的要求,在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自愿申请基础上,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审核确定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科学安排并确定各周期内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范围。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在本年度末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

  四、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一)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

  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考核人员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应当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和考核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上报至相应的考核机构。

  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考核机构于医师定期考核60日前通知考核范围内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测评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根据执业要求制定,适时根据省卫生厅要求调整。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考核机构综合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和《考核结果通知书》,报送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将书面结果送达医师本人。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五、执业记录和考核程序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医师执业机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考核机构应为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并将医师行为记录表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中备案。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每次考核开始前,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应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七、监督管理

  1、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2、各县、区卫生局要制订本级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要成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具体考核程序和工作方法,逐级报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日常医疗质量、执法督查等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

  4、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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