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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做好我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遵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医院、镇卫生院院长任成员的“红花岗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 长:王远勋 (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熊丽兵(区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刘 佳(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明晓务(区卫生局党委委员、市妇女儿童医院院长)

  龚新全(遵义市人民医院院长)

  蒋贵平(遵义市中医院院长)

  佘廷刚(遵义市骨科医院院长)

  陈永忠(遵义市口腔医院院长)

  黄芝宇(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匡祖锋(遵义市湘江医院院长)

  付友恒 新蒲镇卫生院院长

  黄四海 金鼎山镇卫生院院长

  梅光应 深溪镇卫生院副院长

  黄 琼 忠庄镇卫生院院长

  杨作良 南关镇卫生院院长

  何开明 长征镇卫生院院长

  曹光居 巷口镇卫生院副院长

  程华敏 海龙镇卫生院院长

  陈云英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闫国友 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张正群 老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曼影 延安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承松 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科,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和受区卫生局委托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及时和规范进行。

  二、职责范围

  (一)区卫生局

  1、负责在本部门进行执行注册管理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委托相应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3、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实施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措施。

  4、对委托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二)考核机构

  1、负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和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试题。

  2、负责本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3、负责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9)上签署意见。

  4、负责对执行简易考核程序医师资格的审核监督。

  5、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1、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

  2、负责本单位参加考核医师的资格初审工作。

  3、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简易考核程序的医师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4、负责本机构考核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三、考核机构及分工

  (一)考核机构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遵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由本医疗机构负责。

  2、设置床位不到100张(含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1)在市卫生局进行医师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遵义医院(临床类)、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类)、遵义市中医院(中医类)承担。

  (2)在区卫生局进行医师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原则由区卫生局指定具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基本条件要求的遵义市人民医院(临床类)、遵义市中医院(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类)承担。

  (二)工作分工

  1、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本机构注册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2、考核机构:依照责任范围、按照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复核。

  3、各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确定的原则:由区卫生局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

  四、考核对象、类别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

  2006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在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不满两年的新进医师不参加本次考核。

  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将根据省卫生厅的另行规定执行。

  (二)考核类别

  临床类别、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和口腔类别。

  (三)考核时限

  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2、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定于4月10日启动。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3、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4、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应当由其所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提出并进行提前考核,经考核合格方能允许其执业。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1、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2、职业道德的评定内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等情况。

  3、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内容(分为专业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上述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目前暂由各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和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并报送区同意备案并报市卫生局。

  (二)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

  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如被考核医师系民营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的,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区卫生局负责。

  2、业务水平测定

  由考核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应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不得少于三种,本年度第二、三项为必考项目):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核。

  (3)心肺复苏及无菌操作技术的实践技能的考核。

  (4)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5)患者评议与同行评议。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试试卷,及格分数线应有所差别(具体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确定后报委托机关同意并备案)。

  (三)考核步骤

  1、由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前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通知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本人。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要求对在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表9)上按照要求内容如实签署评定意见,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该《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应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如实签署意见。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简易程序为:

  (1)医师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2)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3、其他医师采用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为:

  (1)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

  (3)考核机构按上述考核方式中业务水平测定的内容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和不良医德医风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三)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 “××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如考核不合格,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执业,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培训3至6个月后进行再次考核,如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时间安排

  (一)2009年4月10日至4月22日:

  1、执业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负责人学习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遵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并制定“红花岗区医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并公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3、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要求,成立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小组,并按《医疗机构登记表》要求,书面和电子表形式报送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医政科邮箱:hhgqyzk@163.com)。区卫生局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2009年4月23日-5月10日

  1、接受考核的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上报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2、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接受考核的医师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照规定确定考核程序(简易或一般程序),并填报《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程序情况申请表》(表7)和《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表8)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考核机构。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按照规定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准备医师考核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平试题和确定考核时间,并将上述资料报区卫生局备案。

  4、区卫生局委托并公布考核机构的名单和考核范围,并将拟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名单通知委托的考核机构。

  5、区卫生局将《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和《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2009年5月11日至5月20日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注册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如被考核医师系民营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的,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区卫生局负责),并在其《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送考核机构复核。

  2、考核机构通知接受考核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具体考试时间,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

  (四)2009年5月21日至6月10日

  考核机构安排考场,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试题、试卷。

  考核机构对接受考核的医师实施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

  (五)2009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委托考核的区卫生局审核,经审核后的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其通知医师本人。

  (六)2009年6月21日至7月20日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区卫生局注册,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

  (七)2009年7月21日至7月31日

  由区卫生局将本辖区《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汇总报表》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报送省卫生厅。

  八、相关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广大执业医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

  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区卫生局。

  (二)各医疗机构和指定承担考核工作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严格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务必于2009年4月22日前将相应的《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和《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及其电子版报区卫生局医政科(电子邮箱:hhgqyzk@163.com),以便我局汇总上报。

  (四)各指定的考核机构或设置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立的考核委员会名单报区卫生局备案。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要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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