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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制和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卫生局委托的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其适用范围是经注册在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的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四大类。

  二、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周年为一个周期,本次考核是2007年度医师执业情况的考核,考核时间安排在2008年5月28日至6月30日进行。今后的考核工作按此时间周期顺延,于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各考核机构必须在次年4月10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卫生局。

  三、县卫生局主管全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成立巧家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和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1、巧家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

  组 长:周荣瑜(县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言文智(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王 华(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朱廷炳(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继赋(县中医院院长)

  成 员:陈兴伦(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黄福文(中医院副院长)

  李朝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罗 勇(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阳厚崇(县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

  柳品敏(县计生服务站站长)

  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县注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2、办公室:

  主 任:言文智(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副主任:阳厚崇(县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黄 翔(县卫生局医政股)

  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备案材料的收集、保管等相关工作。

  3、督查组:

  组 长:王 华(县卫生局监督所长)

  副组长:罗 勇(县卫生局监督所副所长)

  成 员:张鲁霞(县卫生局监督所负责执业医师注册工作)

  石文章(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督查组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4、成立巧家县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按照昭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昭卫发[2007]217号)及昭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对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昭卫发[2008]6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巧家县人民医院和巧家县中医院(主要负责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的考核)为全县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在两家考核机构分别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1)巧家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委员:朱廷炳(县人民医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陈兴伦(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朝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马 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    员:由县人民医院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2)巧家县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委员:李继赋(县中医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黄福文(县中医院副院长)

  陈靖云(县人民医院中医科科长)

  成   员:由县中医院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各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程序的制定和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含技能考核和业务考试)工作,同时提前做好医师考试试卷、技能考核设备(人体模型及相关设备)和相关测评资料(医师考核表、处方、病历等)的采购制作工作,以便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四、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负责(具体工作按照昭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指标的通知<昭卫发[2008]13号>文件执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五、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做好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结果与年度考核一致),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七、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县卫生局考核机构提供的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考核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八、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九、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知考核机构。

  十、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一)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一、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一般程序按照本方案第七款规定进行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三、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店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防保医师)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四、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十五、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经县卫生局备案批准后,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经县卫生局核准后,由县卫生监督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方案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将追究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给予撤职或降职、考核不合格等行政处分。

  十六、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县卫生局监督管理或者抽查核实(指上述违规行为)的。

  十七、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十九、未尽事宜,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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