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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1〕36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省卫生厅中医药业务处

  联系人:姜吉峰

  联系电话:0531-67876318

  传真:0531-67876319.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准入,科学监管,通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定期考核,探索建立我省医师准入后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三)《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

  三、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组建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省医师协会和有关专业临床专家组成的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附件1),负责对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和考核专家委员会。考核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医师协会,负责处理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考核专家委员会由全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专家组成,负责编写全省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考试大纲、命题和阅卷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卫生厅的模式成立本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为方便工作,原则上已经成立医师协会的地区可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医师协会承担,尚未成立医师协会的地区,可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各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请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参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医德考评内容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08〕63号)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22号)执行。

  五、考核程序

  (一)指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通知》有关要求,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指定工作,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附件2)逐级报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2、在省卫生厅注册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申请自行组织考核的,于2011年3月25日前向省卫生厅提交以下材料:

  ⑴《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3);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⑶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⑷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对提出申请的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由省卫生厅指定对本单位内注册的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复核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和未提出考核申请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核。

  (二)建立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和工作时限,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每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3月25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2、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⑴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4),并于4月25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⑵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⑶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31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⑷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内容以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国家级题库作为命题依据,由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⑸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3、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⑴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25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⑵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4、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6、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7、2011年度参加考核的医师为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离(退)休返聘继续在临床执业的医师。考核时间为3月1日-8月31日,考核进度参照《山东省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表》(附件6,可在山东医师网下载专栏下载)。

  各市卫生局请于3月31日前将本周期的考核方案(包括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设置情况,考核工作时间安排)报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前期已经做好本周期考核工作安排并启动考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可按既定方案进行,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和内容进行,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医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考核。为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46号,附件7)要求,医师定期考核统一使用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开发的“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近期,我厅将组织对“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蒋甲各

  电话:0531-82628020传真:0531-82628023

  E-mail:sdmda@163.com地址:济南市健康路5号

  邮编:250014

  附件:

  1、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4、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6、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度表

  7、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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