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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无锡市“十一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培训基地:

  根据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精神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十一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无锡市“十一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表

  2.农村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申报条件

无锡市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十一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精神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2号)要求,制定无锡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十一五”计划如下。

  一、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通过强化和规范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初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有效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到2010年,全市每个乡镇卫生机构培训3名管理干部、5名技术骨干和4名公共卫生人员,完成在岗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二、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主要任务

  (一)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培训

  对全省乡镇卫生机构的主要管理干部进行系统的卫生管理基本理论、管理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培训合格者颁发“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十一五”期间,完成培训全市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330名。

  (二)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培训

  组织对全市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骨干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使骨干人员建立全科医学理念,掌握一技之长,并能处理农村居民健康和卫生问题,提高乡镇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十一五”期间,完成培训全市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550名。

  (三)乡镇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培训

  组织对全市具有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公共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使公共卫生人员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明显提高,初步掌握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能胜任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培训全市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450名。

  (四)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

  组织对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进行以全科医学知识为主的转型教育,培训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建立一支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骨干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提供保证。“十一五”期间,要完成培训全市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转岗7400名。

  全市按照每年完成20%培训任务的进度制定“十一五”期间培训任务,各市(县)区“十一五”培训任务和2006年度培训任务见《无锡市“十一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表》(附件1)。

  三、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和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各类人员培训教学计划进行,突出实用性和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主要采取培训班面授、临床实习进修、专题讲座、专项技术培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具体按照省卫生厅制定或推荐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

  四、培训的组织管理

  根据省卫生厅相关要求,结合无锡实际,无锡市农村骨干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培训基地设在无锡市医学会,无锡市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基地设在无锡卫生学校,江阴、宜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基地由各市(县)决定。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计划,负责培训人员组织报名、审核和培训协调工作,按照各类人员培训申报条件(附件2),组织做好培训人员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乡镇卫生机构要按照市和市(县)区卫生局制定的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并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五、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由各市(县)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市(县)区要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加大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经费支持力度。

  培训期间,学员原则上享受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发。培训费按照省卫生厅指导价格,以按成本收费的原则核收,教材费、住宿费按实收取。各培训基地要做好教材核统一征订和住宿安排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六、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措施,加强考核评估,逐级明确责任,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培训和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结业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11月最后一周周六和周日。培训考核以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实际临床技能操作等方法进行考核。平时学习考核占10%,实际能力考核占20%,全省统考占70%.

  乡镇卫生机构应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对外出培训活动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时间和参加人的培训、考核情况。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并将本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或中心主任)的内容之一。

  附件1:

  无锡市“十一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年度计划表

地区“十一五”培训任务2006年计划培训任务
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乡镇卫生机构技术骨干乡镇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乡镇卫生机构技术骨干乡镇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农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
全科 医师社区 护士乡村 医师全科 医师社区 护士乡村 医师
江阴市85140110700800900153020150200200
宜兴市12521016050060090020403040150200
锡山区356050300400230715106010050
惠山区356050300400270715106010050
滨湖区30504010020020071010205040
新区2030401002001004510205020
合计3305504502000280026006011590350650560

  附件2:

  农村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申报条件

  一、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培训

  乡镇卫生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在职或拟任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二、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培训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机构在职医师;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乡镇卫生院放射、医技人员培训

  乡镇卫生机构从事放射、超声、心电图诊断,具有执业资格的在职专业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四、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

  乡镇卫生机构(包括防保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具有执业资格的在职专业人员。

  五、农村卫生人员转岗培训培训

  乡镇卫生机构(包括防保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服务,具有执业资格的在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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