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手机站

登录/注册

中华医学会
沈阳市

沈阳市作业场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2010-03-16 11: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或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五)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继续作业的;

  (七)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正保妇幼课堂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