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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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的范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高危妊娠

  (一)年龄<18岁或>35岁;

  (二)有异常孕产史者,如流产、早产、死胎、死产、各种难产及手术产、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性黄疸、先天缺陷或遗传性疾病;

  (三)孕期出血,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四)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五)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肾炎、病毒性肝炎、重度贫血、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风疹病毒)等;

  (六)妊娠期接触有害物质,如放射线、同位素、农药、化学毒物、CO中毒及服用对胎儿有害药物;

  (七)母儿血型不合;

  (八)早产或过期妊娠;

  (九)胎盘及脐带异常;

  (十)胎位异常;

  (十一)产道异常(包括骨产道及软产道);

  (十二)多胎妊娠;

  (十三)羊水过多、过少;

  (十四)多年不育经治疗受孕者;

  (十五)曾患或现有生殖器官肿瘤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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