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而且在《护士条例》中没有区分传染科和非传染科的护士,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遍适用全体医护人员。面对传染病暴发的疫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作为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一方的护理人员如果提出辞职或请假,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