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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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事故严重差错

  在护理活动中,由于护理人员自身原因或者技术原因给患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但尚未构成护理事故者。凡具有下列护理行为之一应视为严重差错。

  1.护理人员未认真执行医嘱及查对制度,错用、漏用“毒、麻、限、剧”药及特殊治疗用药(如抗肿瘤药物、特殊心血管药物、抢救用药、麻醉药、胰岛素等)或上述药物发生投药、给药浓度、给药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等错误,给患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者。

  2.护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如使用过敏性药物时,错用或未按规定做过敏试验或原有药物过敏史者给予投药;错抱婴儿但及时发现,采集胸水、腹水、血液、体液等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血药需重新采集或损坏、遗失活检组织送检标本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者。

  3.因护理不当,如造成Ⅱ度压疮、浅Ⅱ度以下烫伤或婴儿臀部糜烂,手术时体位不当造成患者皮肤压伤及功能障碍者,卧床患者因护理不当发生坠床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者。

  4.在输液过程中,因护理不周所致刺激性或浓度较大的药品漏于皮下,引起局部坏死者,体表面积成人小于2%,儿童小于5%者。

  5.因工作失职,误发放未灭菌或灭菌不合格物品造成重大影响者。

  6.护士缺乏慎独意识,涂改病历,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将新生儿腕带挂错,或母乳喂养时错抱新生儿,虽经发现并予纠正,但造成重大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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