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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前,江西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办法》规定,村卫生室应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要求为: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但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女乡村医生,鼓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方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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