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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2.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军队(含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
(2)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军队医师资格证书》的。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度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来源:上海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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